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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中国在特定历史时期实施的一种行政措施,旨在对那些被认为需要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人员进行管理和改造。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总则

目的和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经验制定。

劳动教养定义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方针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以教育感化为主,生产劳动为辅。

管理机构 :由省级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公安机关设置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场所设置 :劳动教养场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

经费 :劳动教养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劳教生产也列入地方计划。

监督 :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劳动教养管理所

管理职责 :劳动教养管理所负责保管劳动教养人员的档案,管理劳动教养决定书、通知书、提前解除、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材料。

护卫武装 :护卫武装负责维护劳动教养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御外部干扰,协助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和逃跑。

劳动教养人员

公职保留 :原为职工的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一般保留公职,但不计工龄。

工资发放 :劳动教养人员根据其生产类型、技术高低和生产的数量、质量,由公安机关编造计划发放适当工资。

逃跑与禁闭

逃跑处理 :对逃跑的劳动教养人员立即追回,并通知原住地公安机关,路途远的可临时寄押。

禁闭措施 :对在劳动教养期间有现行危险行为的,经管理所领导批准,可以实行禁闭,禁闭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其他

解除劳动教养 :解除劳动教养时,发还劳动教养人员的档案。

以上概述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结构。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已经随着时代的发展被废止,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中已没有劳动教养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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