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受伤人员的损伤程度及其对日常生活的影响来评定的,通常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以下是部分伤残等级的标准:
一级伤残
导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精神障碍、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等。
头面部损伤导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严重畸形和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导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双侧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心功不全等。
腹部损伤导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
肢体损伤导致三肢以上缺失、二肢缺失伴另一肢功能丧失50%以上、一肢缺失伴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等。
二级伤残
导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等。
三级伤残
导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
四级伤残
导致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等。
五级伤残
导致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等。
六级伤残
导致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病、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等。
七级伤残
导致烧伤后骨全层缺损≥30cm²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²。
伤残鉴定通常在伤者康复后进行,并且评定是基于客观检验和综合评价伤者损伤程度、治疗效果、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评定结果将用于计算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评定标准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应遵循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程序,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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