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2.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请注意,这些期限是法定的,超过这些期限,持票人可能会失去追索票据金额及相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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