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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双随机监管平台系统

贵州省双随机监管平台系统

【目的依据】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7】58号)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7】62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贵州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概念解释】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及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贵州省辖区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作原则】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综合实施,是指各级工商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实施检查的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各级工商部门对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职责划分】第五条 省工商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省工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一)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开发随机抽取所需技术设备及软件,并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市(州)、县(市、区)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查、考核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上级工商部门对本级登记的企业,可以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也可依法自行实施检查。   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由省工商局组织实施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所在的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检查。   第二章 抽查类型和内容   【抽查类型】第六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工商部门按照抽取比例,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抽查内容】第七条 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内容包括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和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在公示平台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行为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清单覆盖率】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年应当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自2017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抽查要求】第九条 省工商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名单抽取和派发   【名单抽取范围】第十条 待检查企业名单,由省工商局负责随机抽取;待检查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由省工商局委托各县(市、区)工商局随机抽取,必要时省工商局可直接抽取。   【抽取对象】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续市场主体。   对因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不定向抽查对象,但应列入定向抽查对象。   【检查对象抽取】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待抽查市场主体名单。   【检查人员抽取】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名单由工商机关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抽查比例和周期】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企业信息不定向抽查的比例,以县(市、区)为单位,每次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企业信息定向抽查的比例,每次按最低不少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具体比例由负责抽取名单的工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资料共享平台《贵州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市场主体其它抽查事项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实施。  对市场主体的抽查周期,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抽查要求】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时,市场主体名称和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滚动信息以被检查单位编号及执法人员编号为准,随机排序。   抽取结果记录应当即时打印,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工作监督】第十六条 工商部门应当指定负责组织随机抽取的工作机构。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法制机构应当全程参与,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抽取名单的主办机构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   【名单派发】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待检查名单一经确定,即由省工商局通过一体化平台派发至各市(州)工商局,各市(州)工商局通过一体化平台将相关名单派发至各县(市、区)工商局。